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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产部33号令)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的规定。 各接入商凭以下四个基本点才能予以开通网站:1、取得备案号2、备案主体信息真实有效(主体必须是当前网站的法律主体,网站负责人联系的电话要真实有效等)3、备案接入商信息真实有效(备案信息中的接入商列表中要有本接入商名称)4、将取得备案号标注在网站明显位置(一般是网站底部),将超链接到备案系统首页网址。
中国万维网 业务中心2010-04-14